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畅地处理与此相关的投诉,特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指南。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院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本院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另行征得同意等,履行必要的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为确认会员注册意愿、提供会员制服务时的本人识别·认证、会员资格的维持·管理、实施有限本人确认制时的本人确认、防止服务不正当使用、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各类告知·通知、处理投诉等目的而处理个人信息。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为商品配送、提供服务、发送合同书及账单、提供内容、提供定制服务、本人认证、年龄认证、费用支付及结算、债权催收等目的而处理个人信息。
3. 投诉处理
为确认投诉人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为事实调查而联系·通知、告知处理结果等目的而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① 本院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处理并保存个人信息。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至注销企业/团体网站账号为止
但属于以下情形的,保存至该情形终止为止
1) 因违反相关法令而正在进行侦查、调查等的,至该侦查、调查结束为止
2) 因使用网站而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至该债权债务关系结算完毕为止
2. 提供商品或服务:至商品·服务供应完成及费用支付·结算完成为止
但属于以下情形的,保存至相应期限终止为止
1) 依据《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法》保存的有关标示·广告、合同内容及履行等交易的记录
- 有关标示·广告的记录:6个月
- 合同或撤销订购、货款支付、商品等供应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记录:3年
2) 依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第41条保管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用户电信日期时间、开始·结束时间、对方用户号码、使用次数、发信基站位置追踪资料:1年
-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资料、接入地追踪资料:3个月
第3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① 本院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所明确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形下,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此之外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② 为顺利提供服务,本院在以下情形下,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后,仅在必要的最低限度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接收个人信息者:<例:OOO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例:联合举办活动等业务合作及联名信用卡发放>
-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例: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银行卡结算账户信息>
- 接收方的保存、使用期限:<例:信用卡发放合同约定的交易期间内>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为顺利办理个人信息相关业务,本院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如下:
- 委托业务内容
- 受托方:Imweb Co., Ltd.
- 委托业务内容:提供网店托管服务系统、移动应用服务、营销服务及附加、合作服务,以及Kakao Alimtalk、Friendtalk、短信发送代理服务、销售渠道订单对接服务等
- 受托方:OOO PG
- 委托业务内容:支付及担保交易(Escrow)业务
- 受托方:OOO快递
- 委托业务内容:商品配送业务
- 受托方:OOO客服中心
- 委托业务内容:客户咨询业务
- 受托方:OOO
- 委托业务内容:身份验证业务
- **再委托方**
- **再受托方:Imweb Co., Ltd. → Infobip LLC**
- **委托业务内容:短信发送、KakaoTalk Alimtalk(信息类消息)发送业务**
- **再受托方:Imweb Co., Ltd. → Lunasoft Co., Ltd.**
- **委托业务内容:短信发送、KakaoTalk Alimtalk(信息类消息)及Friendtalk发送业务**
② 本院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已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委托业务目的之外处理个人信息、技术性及管理性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③ 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时,本院将及时通过本隐私政策予以公开。
第5条(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院行使以下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发现错误等情形时要求更正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② 依据第1款行使权利,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本院提出,本院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③ 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中的错误等内容时,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本院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依据第1款行使权利,也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须提交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害本院所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6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院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必填项目:〈例:姓名、出生日期、账号、密码、地址、电话号码、性别、电子邮箱地址、I-PIN号码〉
选填项目:〈例:婚姻状况、关注领域〉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必填项目:〈例:姓名、出生日期、账号、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I-PIN号码、信用卡号、银行账户信息等支付信息〉
选填项目:〈关注领域、过往购买记录〉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导致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本院将及时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② 即使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依据其他法令仍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本院会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更换保管地点后予以保存。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本院筛选出出现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本院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2. 销毁方法
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以无法再现记录的方式销毁;记录、存储于纸质文件中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
第8条(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开展员工培训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对唯一识别信息
等进行加密、安装安全程序
3. 物理措施:对机房、资料保管室等实施访问控制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相关事项)
① 为向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本院使用存储使用信息并随时调取的“Cookie(缓存文件)”。
② Cookie是运行网站的服务器(http)发送到用户电脑浏览器的少量信息,并存储在用户的电脑或手机中。
③ 信息主体可通过网络浏览器的选项设置来允许或阻止Cookie。但如果拒绝存储Cookie,在使用个性化定制服务时可能会遇到困难。
▶ 在网络浏览器中允许/阻止Cookie
- Chrome:浏览器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清除浏览数据
- Edge:浏览器设置 > Cookie和网站权限 > 管理和删除Cookie及网站数据
▶ 在移动浏览器中允许/阻止Cookie
- Chrome浏览器:移动浏览器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清除浏览数据
- Safari浏览器:移动设备设置 > Safari > 高级 > 阻止所有Cookie
- 三星浏览器(Samsung Internet):移动浏览器设置 > 浏览记录 > 删除浏览记录
④ 本公司为向用户提供优化的信息,会收集并使用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所访问的各项服务及网站的访问和使用形态、热门搜索词、是否为安全连接等信息。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本公司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受害救济等事宜,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OOO
职务:OOO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
※ 将转接至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部门名称:OOO团队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公司服务(或业务)的过程中,如有任何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事项,均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本公司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11条(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向以下部门提出个人信息查阅请求。本公司将努力确保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得到迅速处理。
▶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受理·处理部门
部门名称:OOO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
第12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就个人信息侵害的受害救济、咨询等事宜,向以下机构咨询。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需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2. 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无需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3. 最高检察厅:(无需区号)1301 (www.spo.go.kr)
4. 警察厅:(无需区号)182 (ecrm.police.go.kr/minwon/main)
第13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实施及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 20XX. X. X. 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