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本公司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已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必要时,将及时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即使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已届满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依其他法令仍须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本公司将把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变更保管场所后予以保存。
③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本公司筛选出出现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本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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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选待销毁的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 -
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本公司对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采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销毁,使记录无法再生;对记录·存储于纸质文件的个人信息,采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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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形式 采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销毁,使记录无法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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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文件 采用粉碎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










